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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素养教育系列——优先权的效力

2026年05月15日 14:49  点击:[]

我们先来回顾下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概念。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本国优先权。了解了什么是优先权,那么专利优先权的效果和意义是什么呢?本期为大家讲解优先权的效力。

对于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来说,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后,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的专利申请,都看做是在该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不会因为在优先权期间内,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了相同主题的申请或者公布、利用这种发明创造而失去效力。专利申请能够享受优先权的意义在于:在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时,将选择现有技术的日期提前到优先权日。在优先权日与申请日之间公开的现有技术不能作为影响该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注意:

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如果要求优先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在后申请与其要求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属于相同的主题。

现有技术的含义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为公众所知包含两层含义。

一层含义是,现有技术处于公众想要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有关技术内容已经处于向公众公开的状态,使想要了解其技术内容的人都可能通过正当的途径了解,而不仅仅是为某些特定人所能了解。这种向公众公开的状态只要客观存在,有关技术就被认为已经公开,至于有没有人了解或者有多少人实际上已经了解该技术是无关紧要的。

另一层含义是,现有技术的内容应当包括实质性的技术知识,并且应当充分披露足够的技术信息,以便利用该现有技术对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判断。

示例:

甲、乙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甲申请的申请日是2008328日,乙申请的申请日是200859日。甲在200842日撤回其原申请后,又于200868日提出了另一件包含前一申请内容的新申请。

时间轴如下图所示:

       

如果甲没有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则由于乙申请的申请日在200868日之前,该申请公布后,将构成甲申请的抵触申请;如果甲要求享有其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由于其在后申请在优先权的12个月期限内,其优先权成立。因此,甲的在后申请可以享受到2008328日的申请日,则该在后申请公布后,将构成乙申请的抵触申请。

说明:

在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能会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由于优先权的效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相同主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也就是说,由于有作为优先权基础的首次申请的存在,从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至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中间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因失去新颖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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