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被驳回或已授权的专利被申请无效时,会涉及到专利的复审或无效流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审查专利的复审和无效时会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复审请求案件(简称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简称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2.公正执法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履行审查职责,不徇私情,全面、客观、科学地分析判断,作出公正的决定。
3.请求原则
①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均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
②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复审请求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但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会认为根据已经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做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
③请求人在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
4.依职权审查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
5.听证原则
在做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
6.公开原则
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其所作的各种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口头审理应当公开举行;
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其所作的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正文,应当公开出版;对于公开出版的审查决定,当事人对审查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并已被受理的,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审查决定与判决书一起公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案件不予公开(例如申请人不服初审驳回提出复审请求、专利申请未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