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
背景概述:2026年3月10日,欧洲议会通过了题为《版权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机遇与挑战》的决议;2026年3月18日,英国政府发布了关于版权与人工智能的报告;2026年4月8日,法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法案,引入了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即人工智能提供者使用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最新进展:这三份文件都聚焦于同一个重大挑战:版权法与生成式人工智能之间的交叉领域;但三者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方法与基调。欧盟决议发出了强烈的政治信号,要求立即采取立法行动;英国报告采取了谨慎的、以证据收集为导向的路径,现阶段拒绝引入新的版权法或监管监督机制;而法国法案虽然范围较窄,却试图建立一个独特的国家层面的证据机制,以保护权利人免受未经授权的人工智能训练之害。
未来展望:欧盟正朝着一个规范性、以权利人为中心、并附带可强制执行义务的框架迈进,而英国则在追求一种灵活的、由市场驱动的路径,暂不承诺进行立法改革。开发或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公司,需要将欧盟即将提出的立法提案作为基准标准,同时密切关注英国不断变化的立场,因为诉讼和国际形势的格局正在持续发展。
详细分析
欧盟决议和英国报告都涉及了版权法与生成式人工智能交叉领域的多个重叠主题。以下比较分析将突出两种路径之间的共同点与显著分歧:
人工智能训练的版权框架:不同的理念
欧盟决议认为,现行的版权立法,包括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9年4月17日关于数字单一市场版权及相关权利并修订第96/9/EC号和第2001/29/EC号指令的EU2019/790号指令(以下简称“CDSM指令”),不足以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版权材料许可方面带来的挑战,并呼吁欧盟委员会紧急提出一个补充性的法律框架(决议第1段和第2段)。
相比之下,英国报告采取了更为克制的立场。在遭到创意产业的强烈反对后,英国政府放弃了其先前倾向的方案——即引入一个带有选择退出机制的宽泛版权例外。相反,它提议收集更多关于版权法如何影响人工智能发展的证据,考虑其他有针对性的方案,并在立法之前密切关注诉讼和国际形势的发展。简而言之,欧盟要求立即制定新规则,而英国更倾向于观望。
透明度义务:强制性与自愿性
欧盟决议坚持要求,对于投放到欧盟市场的一般用途人工智能模型的提供者和部署者,在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方面必须实现全面的强制性透明度和来源文件记录,包括用于训练、推理、检索增强生成或微调的每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详细清单(决议第12段和第13段)。此外,决议还要求网络爬虫进行自我标识,要求人工智能提供者维护其爬取活动的详细记录,并明确规定人工智能提供者使用的关于第三方内容的纯粹信息不构成欧盟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英国的报告虽然承认,利益相关者强烈支持提高透明度(超过90%的咨询受访者赞成公开相关信息),但并未将其定为强制性要求。相反,英国报告提议与行业和专家合作,制定关于输入透明度的最佳实践,以帮助权利人维护其权利,同时继续监测包括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在内的其他国家透明度规则的效果。英国还明确提议,不设立任何新的监管机构来监督透明度合规问题,现阶段也不对现有监管机构施加监管职责。
权利人的控制权、选择退出机制与许可
欧盟决议重申,权利人必须对其内容被人工智能系统用于训练目的的数字使用拥有完全控制权,这需要辅以完全的透明度和有效排除此类使用的能力。决议提出,由欧盟知识产权局作为可信中介,负责管理和登记权利人的“选择退出”请求。同时,决议呼吁各行业分别达成自愿性的集体许可协议,以建立一个运转良好、报酬合理的许可市场,并明确反对任何采取统一一次性付费的一揽子许可方案(决议第5、9、10、19、20和21段)。
英国的报告虽然认同权利人应获得合理报酬的原则,但采取了明显不那么干预主义的立场。英国报告提议现阶段不干预许可市场,理由是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政府干预的合理性。英国会依赖于现有的版权框架和新兴的自愿许可市场,并指出全球许可交易方面存在着令人感到鼓舞的变化趋势。英国还拒绝了选择退出例外模式(类似于欧盟CDSM指令第4条的方法),认为创意产业和人工智能开发者对这一模式的实际操作都深感担忧。
地域适用范围与境外训练的模型
欧盟决议申明,欧盟版权法应适用于所有投放到欧盟市场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和系统,无论其训练发生在哪个司法管辖区,并且不合规的模型应被禁止进入欧盟市场(决议第16段)。这体现了一种强有力的域外主张。
英国报告承认了这一问题(即已认识到大多数前沿人工智能模型是在英国境外训练的,主要在美国),但提出了一种明显更为谨慎的路径。英国现阶段拒绝就境外开发的系统修改版权法,而是依赖于经GettyImages起诉StabilityAI一案判决所解释的现行法律(在该案中,与人工智能训练相关的主要版权侵权主张,因缺乏相关训练活动发生在英国境内的充分证据,在庭审阶段被撤回;这表明在境外进行的人工智能训练(这在实践中是常态)不太可能构成对英国版权法的侵权)。英国提议持续对这一议题进行审查,与其他国家开展双边接触,并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论坛开展工作,以推动更紧密的国际协调。
执法与推定
欧盟决议建议设立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对于任何投放到欧盟市场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如果透明度义务未得到完全遵守,则推定其训练中使用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当权利人据此胜诉时,所有合理且相称的费用应由人工智能提供者承担(决议第24段)。这代表了举证责任的重大转变,转向了有利于权利人的方向。
在这一领域,一个值得注意的国家层面进展是法国参议院于2026年4月8日通过的法案,该法案拟在《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中新增第L.331-4-1条。根据该条款,在任何民事诉讼中,只要存在有关人工智能系统开发、部署或输出的任何迹象,足以让人有理由认为该人工智能提供者使用了受版权或相关权保护的作品,即可推定该作品已被使用。与欧盟决议中因未遵守透明度义务而触发的推定不同,法国推定的适用范围更广,仅需一个合理的使用迹象即可触发。法国法案还将适用于其生效之日尚未审结的诉讼程序。该文本仍需经过议会程序,尚未最终通过。
英国报告未提议任何类似的推定。相反,它依赖于现有的民事执法框架,英国政府认为该框架总体上是有效的,并且能够适应人工智能相关的挑战。英国提议进一步开展工作,以识别并解决执法障碍,包括考虑对中小型企业和个体创作者可能产生的影响。报告还指出,GettyImages诉StabilityAI一案的上诉程序,可能有助于澄清针对境外训练的人工智能模型,如何认定其构成间接侵权这一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明确提议不设立任何新的监管机构专门负责监督人工智能与版权事务。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计算机生成作品
欧盟决议重申,完全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如果达不到版权保护的标准,就不应享有版权保护,同时应明确其属于公共领域。(决议第25段)。决议还呼吁对纯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进行明确标注,并采取针对深度伪造的措施(决议第27段和第28段)。
英国报告在实质结论上达成了惊人的一致:它提议取消英国自1988年以来独有的、对完全由计算机生成的作品的版权保护,因为几乎没有证据表明该保护被积极使用或具有实质性的经济影响。然而,英国在路径上再次出现分歧:欧盟呼吁强制执行标注要求,而英国仅提议与行业合作,探索标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最佳实践,并继续监测国际发展,而不是通过立法。
数字复制品与深度伪造
欧盟决议呼吁欧盟委员会研究相关措施,以保护个人免受未经同意模仿其个人特征的人工智能生成的深度伪造之害,并呼吁数字服务提供商针对此类非法使用采取行动(决议第27段和第28段)。
英国政府虽然同意现有的保护机制(一个由知识产权、数据保护、在线安全和刑法拼凑而成的体系)可能不足以应对问题,但并未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相反,它提议探索一系列选项,包括可能引入新型的人格权或形象权,同时考虑知识产权、隐私权以及其他法律领域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政府表示,它将在“夏季发起一次咨询,就如何应对这些损害,同时保护合理的创新征求各方意见”。
结论
对于人工智能和创意产业的利益相关者而言,实际结论很明确:欧盟标准很可能成为任何寻求进入欧洲市场的公司的基准,而英国不断变化的立场既提供了灵活性,也带来了不确定性。与此同时,法国法案等国家层面的举措表明,欧盟成员国可能不会等待欧盟层面的立法,而是可能自行制定关于使用推定的规则,这将进一步加剧人工智能提供者面临的合规复杂性。未来几个月将至关重要,因为欧盟委员会将根据该决议提出立法建议,英国的GettyImages案上诉将得出结论(尽管预计2027年前不会作出判决),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内外的国际讨论将继续塑造全球框架。公司和创作者应为一个这样的世界做好准备:在人工智能背景下的版权合规不再是单一标准,而是一个多司法管辖区的拼图难题,需要针对不同司法管辖区采取审慎、具体的策略。
三个关键要点
两种模式,同一挑战:欧盟和英国对问题有着相同的诊断(生成式人工智能给版权法带来了根本性的质疑)但开出了截然不同的药方。欧盟倾向于立即采取规范性的立法行动,附带强制性透明度和域外适用效力,而英国则依赖于现行法律、法院主导的澄清以及自愿性的行业倡议。
透明度是共同基础,但并非共同实施方式:欧盟和英国都承认,人工智能训练中使用受版权保护内容的透明度至关重要,但欧盟规定了细粒度、可强制执行的义务,而英国则选择了行业主导的最佳实践。对于企业而言,遵守欧盟的透明度要求将成为任何在欧洲市场运营公司事实上的最低标准。
跨境运营商的合规复杂性:在欧盟和英国同时运营的公司正面临一个迅速碎片化的监管格局,而法国法案则通过设立一个门槛低于欧盟决议设想的、独特的国家层面证据标准,进一步加剧了复杂性。在实践中,跨国人工智能公司很可能需要将较高的欧盟标准作为其基线,同时密切关注英国的发展动态以及各司法管辖区的特定风险。(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