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国专利和国外专利之间可能有什么联系呢?本期讲解外国优先权,为你答疑解惑。
外国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第29条的规定,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外国优先权。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
2.就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外国首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就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言,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外国首次申请之日起6个月。
3.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说明 illustrat: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发明创造与外国首次申请审批的最终结果无关,只要该首次申请在有关国家或政府间组织中获得了确定的申请日,就可作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至于该申请是否已在该国被授予专利权,或者是否已经撤回、驳回、分案或视为撤回,并不影响该申请作为正规申请产生优先权的效力。只要受理第一次申请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证明曾有这样的申请存在并给予了申请日,就可以作为在中国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这里所说的“第一次申请”并不是绝对的,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在同一国家就与第一次申请同样的主题所提出的后一申请,如果在提出该后一申请时前一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没有提供公众阅览,也没有遗留任何权利,而且如果前一申请还没有成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则该后一申请应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申请日应为优先权期限的起算日。在这以后,前一申请不得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示例:
某公司于2010年7月1日向德国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但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该技术方案,该公司于2011年2月6日向法国提交了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B,并在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技术方案A和B。法国专利申请享有该德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如果该公司于2011年6月6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件要求保护技术方案A和B的发明专利申请,则其可以享有的优先权如下:
1.方案A可享有德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而不可享有法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原因在于,优先权是以首次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为基准的,并不要求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2011年6月6日在从2010年7月1日起算的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因此,技术方案A可以享有在德国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由于在法国申请的方案A不是首次申请,因此其不能作为在中国申请的方案A的优先权。
2.方案B可享有法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这是因为,技术方案B首次记载在该法国专利申请中,因此在中国申请中的方案B可以享有该法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