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创造性也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01 创造性的概念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从上述法条即可得知:
对发明的创造性要求高于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
创造性的条件是基于现有技术而言的,而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抵触申请不能用于评价一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有实质性特点”,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在技术方案的构成上具有实质性的区别,不是在已有的技术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简单试验就能够自然而然得出的结果,而是必须经过创造性思维活动才能获得的结果;
“有显著的进步”“有进步”,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方案具有良好的效果。“有进步”“有显著的进步”并不意味着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任何方面与现有技术相比都有所进步。对于发明创造来说,在一个方面取得进步,有时就不得不在另外一些方面作出牺牲。
02 创造性的判断
新颖性的判断和创造性的判断有一个逻辑上的顺序关系。在判断时,首先应当确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也就是判断是否存在一份单独的现有技术公开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整个技术方案。只有在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才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具备创造性,也就是判断若干现有技术的结合是否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一项不具备新颖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能具备创造性。
02 创造性的判断
判断创造性的步骤: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判断是否显而易见。
说明:
“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他知道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具有该领域中普通技术人员所具有的一般知识和能力。引进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统一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尽量避免受具体判断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在判断是否显而易见时,既可以考虑技术方案本身是否存在足够大的区别,也可以考虑该技术方案是否产生意料不到的效果,两者都是表明申请专利的发明非显而易见的重要因素。
03 创造性的审查原则
《专利审查指南》(2023版)第二部分第四章对创造性的审查原则进行了规定,包括:
1. 整体性原则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2. 可组合对比
审查创造性时,审查员可以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