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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素养教育系列——职务发明创造

2026年06月04日 08:34  点击:[]

一项发明创造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作出后,并不自动产生专利权,必须由有权提出专利申请的主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才能授予专利权。因此需要首先明确谁有权提出专利申请。申请专利的权利就是发明创造的有关主体所具有的,就该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

01 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据此,职务发明创造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并非执行本单位任务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需要注意的是:

“本单位”既包括与作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具有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的单位,也包括临时的工作单位;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仅包括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也包括其在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以及在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既包括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等有形的物质条件,也包括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但那些虽然从单位获得,但属于可以公开获得的非保密技术资料不在此列;

对于第二种类型,对于本单位物质条件的利用须达到“主要”的程度,否则也不是职务发明创造。

02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由于申请专利的权利可以转让,因此实际的申请人可能并非法定的原始申请人。

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可由双方进行约定的是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而不是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性质。

03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奖酬的权利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作出了约定优先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如下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标准:

(1)没有约定或者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也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2)没有约定或者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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