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技术是《专利法》中最重要的基本概念之一。在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满足授权的实质性条件,特别是新颖性和创造性时,都必须应用现有技术的概念。《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对现有技术的理解,应当从“为公众所知”的含义、时间界限以及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等几个方面来考虑。
01 “为公众所知”的含义
“公众”不是指数量意义上的人群,而是指不受特定条件限制的人,即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例如街上的行人、公共图书馆的读者、听课的学生、报告会的听众等都属于现有技术概念中所指的“公众”。
“公众”不包括与申请人、发明人有信任关系的人(例如合作者、同事)、对申请人、发明人依法有保密义务的人(例如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专利代理人)或者依习惯有保密义务的人(例如雇员对雇主、编辑对投稿人)。
“为公众所知”包含两层含义。
一层含义是,现有技术处于公众想要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
有关技术内容已经处于向公众公开的状态,使想要了解其技术内容的人都可能通过正当的途径了解,而不仅仅是为某些特定人所能了解。这种向公众公开的状态只要客观存在,有关技术就被认为已经公开。至于有没有人了解或者有多少人实际上已经了解该技术是无关紧要的。
另一层含义是,现有技术的内容应当包括实质性的技术知识,并且应当充分披露足够的技术信息,以便利用该现有技术对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判断。
02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的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即申请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均属于现有技术,但不包括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
例如,一件申请日为2007年11月9日的发明专利申请,其优先权日为2006年9月7日。如果申请人于2006年9月7日在其发表的文章中对该发明的实质性技术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即申请人在所享有的优先权日当天公开了其发明,其不属于现有技术的范围。
03 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
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这些公开方式均无地域限制。也就是说,一项技术无论以上述何种方式公开,只要其内容在申请日之前在国内或者国外为公众所知,就构成现有技术。
出版物公开
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技术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出版物不限于印刷的,其载体不限于纸张。
用于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出版物主要包括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产品样本、产品目录、广告宣传册等。另外,还可以是以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形式存在的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出版物不受印刷和发行的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
使用公开
使用公开是指,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使用公开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者方法之日为公开日。
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要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实际得知。此外,使用公开还包括放置在展台上、橱窗内公众可以阅读的信息资料及直观资料,例如招贴画、图纸、照片、样本、样品等。
以其他方式公开
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式公开,是指口头公开等方式。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电影等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以其发生之日为公开日。公众可接收的广播、电视或电影的报道,以其播放日为公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