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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素养教育系列——著作权的限制之合理使用

2026年05月29日 14:51  点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对著作权的两类限制: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本期大家一起来了解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用情形

合理使用是指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如下: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此处的“适当引用”与篇幅或比例无关,只是要求引用部分不能成为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实质的部分,通过引用可以达到双方共赢的效果方可认定为合理使用。

[例如]短视频平台的某些剪辑,几分钟的时间“小美”和“小帅”就演绎了一部电影的核心内容,刷到此视频的客户,一般不再买电影票观看电影,视频的流量越大,电影的票房会负向关联受到影响,实现了“销售替代”,这不是合理使用,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例1]单位组织的元旦晚会,员工在晚会上唱歌、跳舞属于此项的合理使用。

[例2]“义演”,观众需要购买门票或参加慈善拍卖,只是表演者将收入捐献给某慈善项目,不符合此处的“双免”,不适用合理使用。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例如]游客未经许可对景点内标志性建筑拍照留念,属于合理使用侵权;游客未经许可将拍摄的照片制作成明信片出售,超出合理使用范畴的,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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