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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素养教育系列——著作权的限制之法定许可

2026年05月29日 15:01  点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对著作权的两类限制: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上期讲解了解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用情形,本期一起来学习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相关知识

01 法定许可

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中,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时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从本质上来说,法定许可剥夺了著作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基于其著作财产权的议价权,转而由国家制定的统一定价替代。

02 法定情形

我国《著作权法》第25条、第35条 、第42条、第46条对法定许可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 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 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 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 广播组织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03 法定条件

对上述《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总结,在我国,构成法定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使用人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著作权人没有发表“不能使用”的声明(仅适用于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和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4)尊重作者的著作人身权,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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