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国知办发规字〔2017〕62号)及《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提升我校创新能力,支撑高校“双一流”建设,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规范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成立于2020年9月3日,设在图书馆。中心主任由图书馆馆长兼任。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河北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支持。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为高校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全流程的服务,支撑学校协同创新和优势学科建设,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学校发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贡献力量。
第三条 中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立足学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客观原则。
(一)中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为委托方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不受委托方其它要求的干涉,包括委托方为了己方的利益需求向中心提出的希望获得具有明显目标导向性检索分析结论的要求。
(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提供可信的信息服务结论,中心最大限度地保证出具的报告客观、公正。
第五条 回避原则。
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是与委托方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中心与委托方进行业务接洽时,应对委托方进行利益冲突核查。当委托方需要委托的业务与中心已经完成或者正在进行的专利文献信息服务业务存在利益冲突时,中心不再受理此委托。例如,当以专利侵权为分析目的时,中心不再同时受理专利权人和被诉侵权人的委托。
第六条 保密原则。
中心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对委托方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签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有关保密事项的权利义务。服务过程中委托方提交的相关信息属于秘密信息,部分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列举的秘密事项,例如与国家重大决策事务相关的检索委托、军工科研院所或军队委托的与国防建设相关的检索委托等。除委托方或委托方明确指定的人或机构、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方、有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外,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承诺不向任何人泄露服务中的保密信息。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中心分设领导小组、业务小组、专家小组。各小组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图书馆馆长)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制订中心长期规划和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协调处理重要事项;拟定业务建设、队伍建设、职工培训、业务绩效考核等计划方案。
(二)业务小组。负责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委托业务的日常受理、任务分派、报告完成、审核提交、结算费用等事务性工作;落实各项业务规范,以及队伍建设、职工培训、业务绩效考核等计划方案的实施。
(三)专家小组。由校内外特聘专家组成,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在法律、技术层面上提供专业支撑。
第八条 组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结合本校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中心组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结合本校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人员10名以上,具备科技查新工作经验并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信息培训。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九条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设在图书馆。中心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承担学校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数据文献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二)为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三)支持学校优势学科建设、配合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供重大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四)参与学校产学研协同创新,协助学校知识产权的资产管理和运营,跟踪具有转移转化潜力的知识产权成果,提供专利竞争力、专利稳定性、潜在转移/转化目标企业检索等相关分析报告,促进学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五)承担学校知识产权信息相关培训,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宣讲、普及知识产权信息知识及技能;
(六)为高校师生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提供专业指导;
(七)发挥信息资源和人才优势,为地方经济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八)参照以上内容,为政府部门及社会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中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委托申请。委托人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形式,根据需求填写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委托单并提交。
(二)业务受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员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讨论沟通,如,技术背景资料、项目研制报告内容、检索策略式、报告完成时间等;
(三)服务付费。委托人根据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四)专利检索与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依托图书馆信息资源及信息服务工作流程,知识产权服务专员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与分析;
(五)撰写服务报告。知识产权服务专员根据分析结果撰写公正客观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证明或报告;
(六)审核服务报告。审核员对服务报告的内容和规范进行审核;
(七)出具正式服务报告。知识产权服务专员根据审核意见出具正式服务报告,及时通知委托人领取;
(八)资料归档。知识产权服务专员填写相关服务信息并将服务报告纸质版、电子版交与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第六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资格要求:
(一)熟悉《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和国家标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二)接受过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正规培训,并有科技查新工作经验;
(三)具有一定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审核人员资格要求:
(一)熟悉《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国家标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二)接受过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正规培训,并有较为丰富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经验;
(三)具有较高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专家资格要求:
(一)为某一学科内具有教授职称的专家,能对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提出权威的咨询意见;
(二)具有申报专利、成果转移等方面的实际经验;
(三)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密,尊重同行的知识产权。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经费投入增长机制,负责对中心建设给予人员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图书馆负责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包括相关国内外文献资源、数据库、信息分析工具等数字资源和软硬件设施。
第十六条 中心负责完善各项组织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服务工作体系。
第八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主管部门在资源建设、人才培训、业务规范制定、交流平台搭建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第十八条 中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双方约定的相关要求,与委托方协商,签订相关协议并出具报告。建立印章专人管理及使用登记制度。
第十九条 委托方需根据具体服务项目的需求,明确提供服务所需要的信息,包括时间范围、技术范围、地域范围等信息。
第二十条 委托方不能按照要求准确提供完成服务所必需的技术资料,例如,申请号、技术领域主题、技术要点等,中心有权不受理委托。
第二十一条 中心对已经受理的服务请求,需经过需求提交、需求确认、相关检索、检索结果交付、反馈和确认、费用结算及归档等主要步骤。
第二十二条 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依据委托任务的不同,通常应包含如下几项内容:检索时间、检索人员、审核人员、委托时间、待检索的技术方案、检索用数据库、基本检索要素、检索式及结果、检索文献列表等。
第二十三条 中心部分业务工作属于有偿服务,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在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并可定期/不定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每笔收费均如实登记,由学校财务处为委托方提供发票。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心完善档案管理机制,做好档案的存档归档工作,并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整理应符合规范。
第二十六条 根据知识产权档案的内容,定期对档案进行审查、鉴定,并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编制清册,提出处理意见,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时,必须严格保密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在完成后,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章 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中心定期开展检查监督,确保知识产权管理活动的有效性。根据检查、监督的结果,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中心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主管部门和学校对中心工作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相抵触或有未提及之处,以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2020年9月起执行。